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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江蘇省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條例》將于5月1日起正式實施

 來源: 日期:2022/4/24 14:00:06 人氣:378 加入收藏 評論:0 標簽:

江蘇省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條例

《江蘇省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條例》已由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2022114日通過,自202251日起施行?!督K省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條例》為健全公共交通治安管理體系,落實公共交通經營者防范義務及運營治安管理主體責任,形成齊抓共管、聯(lián)動共治的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機制提供了規(guī)范和保障。

據了解,《江蘇省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條例》明確了公共交通治安管理責任,包括政府組織領導職責,主管部門指導、監(jiān)督、檢查職責,公共交通經營者職責以及其他職能部門職責等;針對毆打公交車司機、搶奪公交車方向盤、霸占專用座位等熱點問題,細化了各類禁止性行為,創(chuàng)設了相應的法律責任;對不落實《江蘇省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條例》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、追究責任種類、承擔責任主體等進行了明確和細化。01出臺背景全省公共交通工具和車站場所具有點多線長面廣、空間封閉、人員密集等特點,在給人民群眾出行帶來更大便利的同時,也給公共安全造成巨大壓力,而面對公共交通治安管理領域進行規(guī)制的專門性法律法規(guī)較為缺乏,僅在《治安管理處罰法》、《內保條例》等法律法規(guī)中有散見零星的規(guī)定,遠遠滿足不了現(xiàn)實管理需求。為此,江蘇省公安廳牽頭起草《江蘇省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條例》,為在更高層次、更高起點上開展江蘇公共交通平安建設提供法律保障。

02重大意義《江蘇省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條例》率先實現(xiàn)全國省級層面立法,彌補現(xiàn)有法律、法規(guī)制度在管理上的空白,形成公共交通治安多角度、全方位的管理體系,既有較強的系統(tǒng)性、操作性,又有前瞻性、更顯時代性,為進一步筑牢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制度防線、推動建設更高水平平安江蘇夯實法制基礎。

03主要內容《江蘇省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條例》共設總則、經營者治安防范義務、運營治安管理、保障和監(jiān)督、法律責任、附則共六章五十條。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堅持以人為本、安全第一、預防為主、綜合治理的原則,《江蘇省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條例》明確了公安交通治安管理范圍和相關職責、經營者治安防范義務和運營治安管理主體責任、健全相關保障和監(jiān)督機制、責任追究的具體情形。

(一)公共交通治安管理范圍

《江蘇省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條例》規(guī)定:本省行政區(qū)域內城市軌道交通線路和站點、公共汽電車場站、二級以上汽車客運站管理范圍內(以下統(tǒng)稱場站),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內的治安管理,適用本條例。具體為:1.本條例所稱公共交通,是指利用公共汽電車、城市軌道交通、出租汽車(包括巡游出租汽車、網絡預約出租汽車)等公共交通工具為公眾提供出行服務的交通運輸方式。2.本條例規(guī)定以外的其他道路客運、渡船等水路運輸以及鐵路、航空等交通運輸的治安管理,依照企業(yè)事業(yè)單位內部治安保衛(wèi)、水域治安、鐵路、航空等相關法律、法規(guī)的規(guī)定執(zhí)行。3.班線客運車輛內的治安管理,適用本條例。

(二)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各方責任義務

1.政府責任。

《江蘇省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條例》明確規(guī)定: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(qū)域內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工作的領導,統(tǒng)籌推進城鄉(xiāng)公共交通治安防控體系建設,將應當由政府承擔的公共交通治安管理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。

2.職能部門責任。

1)公安機關職責?!督K省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條例》明確規(guī)定: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是本行政區(qū)域內公共交通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門,負責指導監(jiān)督公共交通經營者落實治安管理責任,維護公共交通治安秩序,依法查處違法犯罪行為。

2)教育部門職責?!督K省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條例》明確規(guī)定:教育部門、學校應當將公共交通治安防范知識納入法治宣傳教育的內容。

3)相關部門職責。《江蘇省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條例》明確規(guī)定:

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(fā)展改革、財政、自然資源、住房城鄉(xiāng)建設、交通運輸、應急管理等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按照各自職責,共同做好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工作。

廣播、電視、報刊、網絡等媒體應當開展公共交通治安防范公益宣傳,普及公共交通治安防范知識。

3.公共交通經營者責任。

《江蘇省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條例》第二章規(guī)定經營者的治安防范義務,第三章明確經營者在運營中的治安管理責任。

公共交通經營者治安防范義務為:

1)建立健全治安防范制度,設置治安防范組織,配備安全保衛(wèi)人員和相應設施,并保障必要的投入。

2)對重要崗位人員組織開展安全背景審查。

3)對從業(yè)人員開展治安防范教育、崗位職責培訓,對未經培訓或者培訓不合格人員,不得安排其從事重要崗位工作。

4)建立治安隱患排查和風險預警機制。

5)按規(guī)定將相關信息、數據向公安機關、交通運輸等部門開放。

6)按照規(guī)定制定防范和應對處置治安突發(fā)事件的預案。

7)在場站、公共交通工具內,通過圖文展示、視頻播放、語音播報等方式開展治安防范知識宣傳教育。

8)依法落實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和數據安全保護責任。

公共交通經營者運營治安管理責任為:

1)應當在經營場所、售票渠道公告禁止攜帶的物品目錄。

2)應當對進站的人員、物品和公共交通工具實施安全檢查。對拒不接受安全檢查的,應當拒絕其進站、乘車。

3)對人員、物品實施安全檢查,對檢查發(fā)現(xiàn)的違禁物品和管制物品,依法予以扣留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。

4)應當及時制止違法犯罪行為,并向公安機關報告。

5)遇有客流規(guī)模聚集、影響公共交通運營治安管理秩序的,應當及時采取應急處置措施,同時向公安機關、交通運輸等部門報告。

6)公共汽電車駕駛人員、隨車安全保衛(wèi)等人員以及出租汽車駕駛人員應當履行安全注意義務,發(fā)現(xiàn)乘客攜帶國家規(guī)定的危險物品或者其他禁止攜帶的物品的,應當制止其乘車;制止無效的,及時報告公安機關。

4.公民個人的四個不得和一個鼓勵

1)不得攜帶、夾帶國家規(guī)定的危險物品或者其他禁止攜帶的物品進入場站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。

2)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駛過程中,不得搶控方向盤、變速桿等駕駛操縱裝置,毆打、拉拽、辱罵駕駛人員。

3)不得搶占、霸占為老幼病殘孕等設置的專座。

4)不得實施性騷擾、猥褻、盜竊或者偷拍、偷窺他人隱私等違法行為。

鼓勵乘客對正在進行的妨害安全駕駛行為予以勸阻、制止。乘客制止妨害安全駕駛行為,符合見義勇為人員條件的,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確認。

(三)公共交通治安管理的保障和監(jiān)督

1.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交通治安管理納入平安建設、誠信體系建設內容;

2.公共交通涉及治安管理的設施設備、場地和用房等治安防范設施,應當與公共交通工程同步規(guī)劃、同步設計、同步施工、同步驗收、同步投入使用,并加強運行維護和管理。

3.公安機關依法對公共交通經營者履行治安防范義務、遵守運營治安管理規(guī)定等情況實施監(jiān)督檢查;

4.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投訴舉報制度,及時處理投訴舉報;

5.公安機關應當會同有關職能部門,統(tǒng)籌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力量和設施設備等資源,建立健全治安管理聯(lián)勤聯(lián)動工作機制;

6.建立長江三角洲等區(qū)域公安機關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協(xié)調合作機制,構建信息互通、資源共享、聯(lián)勤聯(lián)動的公共交通治安管理體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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