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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維護公共汽車乘車秩序,保障公共交通運營安全,根據(jù)交通運輸部、公安部聯(lián)合發(fā)布的《道路客運車輛禁止、限制攜帶和托運物品目錄》第二大項第五條規(guī)定,標識清晰的充電寶、鋰電池數(shù)量不超過5塊,單塊額定能量不超過100Wh。由于電動車的鋰電池屬于易燃、易爆物品,存在安全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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